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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
「2012年臺灣壽險業非吸煙體及吸煙體生命表」暨優體壽險商品各種準備金相關規範
保險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後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規範
放寬金融機構得接受大陸地區中央政府債券及金融機構定存單為新臺幣授信之擔保品
依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指定本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為傳輸申報系統
修正「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
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除各項保險商品外,指定本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為資
修正提存一年期團體人壽保險單各種準備金所依據之最低保費收入所採之預定危險發生率
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基金應辦理充分瞭解產品之相關作業規範
本國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向本會申報財務報告補充規定
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二
修正「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第二點。
修正「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所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執行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相關規定作業準則」一案,洽悉,請查照轉知。
訂定「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保險公司得申請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條件規定
訂定「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最低比率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釋示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
修正「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關於銀行辦理授信,如徵提本行活期存款設質且十足擔保得否不計入授信限額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應符合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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