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臺灣壽險業非吸煙體及吸煙體生命表」暨優體壽險商品各種準備金相關規範
發佈日期:2012-06-08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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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6110001&toolsflag=Y&dtable=Bulletin
<p>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br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br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8481號</p><p>人身保險業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新銷售之優體壽險保險單,計算保險費及計提各種準備金之預定危險發生率規範如下:<br />一、 保險費:各公司計算優體壽險商品保險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應以「二○一二年臺灣壽險業非吸煙體及吸煙體生命表」(如附件)為基礎自行訂定。<br />二、 責任準備金:各公司計提優體壽險商品責任準備金之預定危險發生率,應依據「二○一二年臺灣壽險業非吸煙體及吸煙體生命表」之死亡率為基礎,並且不得低於計算保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br />三、 保費不足準備金:各公司計提優體壽險商品保費不足準備金之預定危險發生率,應依保險費之預定危險發生率加成百分之十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二○一二年臺灣壽險業非吸煙體及吸煙體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六十。<br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