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基金應辦理充分瞭解產品之相關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2012-05-28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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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5280001&toolsflag=Y&dtable=Bulletin
<p>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br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br />發文字號:金管保理字第10102009141號</p><p>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十點第二款、第十三點第一項規定辦理。<br />二、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基金者,應依下列充分瞭解產品之相關作業規範辦理,並納入保險商品銷售作業之內部控制處理程序:<br />(一) 進行上架前審查時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br />1. 擬連結境外基金之合法性是否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相關規範。<br />2. 擬連結境外基金之投資目標與方針、操作策略、風險報酬與過去績效。<br />3. 擬連結境外基金之相關費用(須包括短線交易費用、反稀釋費用或價格調整機制)合理性。<br />4. 擬連結境外基金適合之客戶類型。<br />5. 擬連結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等文件資訊之充分揭露。<br />(二) 銷售前及銷售時所連結境外基金資訊之編製與提供:<br />1. 確認交付予客戶之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譯本及投資人須知等由總代理人編製之文件為最新有效版本,並確認其他交付予客戶之銷售文件內容及格式為正確、充分且適當,並符合相關法令規範。<br />2. 應確保招攬之保險業務員具有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資格,且接受充分訓練與教育,並要求確實瞭解連結境外基金之產品資訊與風險等級。<br />3. 應考量資訊內容是否足以讓客戶瞭解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境外基金內容,並以清楚、公平及無誤導之方式溝通資訊。<br />(三) 銷售後對連結境外基金之評核及相關基金資訊之編製與提供:<br />1. 應持續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基金之資訊公告、通知、更新等事項。<br />2. 對於提供予客戶之資訊,必須確保以清楚、公平且無誤導之方式傳達。<br />3. 應評核連結境外基金是否仍符合其原訂適合之客戶類型,並擬定變動時之因應措施。<br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br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