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
發佈日期:2012-04-02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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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4020002&toolsflag=Y&dtable=Bulletin
<p>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br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100047510號<br />附件:<br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br />二、金融控股公司有人身保險子公司者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應依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揭露保險子公司適用外匯價格準備金機制之重要會計政策、避險策略、曝險情形等相關資訊及未適用上開準備金機制對金融控股公司損益、負債、股東權益之影響,暨未適用上開準備金機制之擬制合併每股盈餘。<br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生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