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提存一年期團體人壽保險單各種準備金所依據之最低保費收入所採之預定危險發生率
發佈日期:2012-05-29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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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5290001&toolsflag=Y&dtable=Bulletin
<p>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br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br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2211號</p><p>人身保險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新銷售之一年期團體人壽保險單,其依財政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台財保字第八五二三六七八一四號函說明一規定,提存各種準備金所依據之最低保費收入所採之預定危險發生率,改以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各年齡別百分之七十計算。<br />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