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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一六二點、第一六八點
訂定「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連結標的異動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原則」
曾主任委員受邀參加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共同舉辦之「寶島股價指數發表會」。
釋示「保險業得從事在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之附買回交易」
廢止本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金管保一字第○九五○二五○四一二一號令(保險業得購買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規範)
證基會辦理103年上半年「金融知識普及計畫:投資未來系列~社區大學講座」
廢止「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及「保險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
訂定「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本會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指定之「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修正與新增條文
依據「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三款規定,訂定人身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得採公允價值模式於首次選用時保險負債評估之計算方式
修正「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
金管會召開「研商我國證券期貨業布局亞洲市場座談會」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修正「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八點規定
依據「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訂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自103年2月19日生效
修正「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非投資型)費率相關規範」
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六點及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三至附表六、附表十、附表十一,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所定交易總餘額計算方式之解釋令
發布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者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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