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本會海巡署執行海巡人員照護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並自中華民國108年6月8日生效
發佈日期:2019-06-18 00:00:00
發佈單位: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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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oac.gov.tw/ch/home.jsp?id=67&parentpath=0,6&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127653&mserno=201906300001
主旨:委任本會海巡署執行海巡人員照護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並自中華民國108年6月8日生效。
<br>依據:
<br>一、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4條第2項。
<br>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
<br>公告事項:本會依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條、第8條、10條至第29條規定辦理有關海巡人員照護公益信託之受理申請(報)、審查、許可、檢查及監督等事項,委任本會海巡署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