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核釋消防法第37條及第40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認定原則之核釋令及「供營業使用場所」舉例表
發佈日期:2024-01-26 00:00:00
發佈單位:馬公市
發佈部門:民政課
原始連接:https://www.mkcity.gov.tw/ch/home.jsp?id=95&act=view&dataserno=202401260009
旨揭核釋令係核釋消防法第37條及第40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及舉例表,其中舉例表將「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建築使用類組屬B-4)」認定為供營業使用場所。
轄內登記有案寺廟或宗教性財團法人,如其設有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等場所(建築使用類組屬B-4),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所定標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另倘該類場所達一定規模以上者,應依同法第13條規定實施防火管理,以維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