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為落實漁船進出港船舶管理及逾檢、停航違規航行船舶裁處事宜
發佈日期:2024-02-15 00:00:00
發佈單位:馬公市
發佈部門:財經課
原始連接:https://www.mkcity.gov.tw/ch/home.jsp?id=95&act=view&dataserno=202402150026
一、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3年1月31日漁二字第1131445360號函副本辦理。
二、交通部航港局考量逾檢、停航漁船違規航行(出港)情況嚴峻,業函請各航務中心至轄區內區漁會辦理「漁船航行安全宣導說明會」,針對漁船逾檢、停航違規航行之裁罰如下:
(一)總噸位20以上之船舶:船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略以,「船舶應依規定檢查合格,並將設備整理完妥,始得航行」;違反此項規定者,依同法第92條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
(二)總噸位未滿20之船舶:船舶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規定略以,「小船檢查合格,始得航行」;違反此款規定者,依同法第98條第1項第2款由航政機關處小船所有人或小船駕駛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