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有意於本(113)年度從事飛魚卵漁業,於113年3月1日至3月21日之規定期限,向農漁局提出申請兼營飛魚卵漁業
發佈日期:2024-03-05 00:00:00
發佈單位:馬公市
發佈部門:財經課
原始連接:https://www.mkcity.gov.tw/ch/home.jsp?id=95&act=view&dataserno=202403050002
一、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3年2月26日漁二字第1131522879號函辦理。
二、依據農業部漁業署公告「兼營飛魚卵之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2點規定,當年度3月1日至3月21日為受理申請兼營飛魚卵之期限。
三、檢附兼營飛魚卵漁業申請書及宣導說明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