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河防安全,於中央管河川雲林溪斗六市文和 路旁起至雲林溪與虎尾溪匯流口(國道1號高速高路下游 350公尺)間河川區域內違規之工廠或房屋、建造物、圍築 漁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種植植物、以臨時性非固定設施 或就地整平使用等未變更河川原有形態而於固定地點長期 使用行為者,限期於113年4月10日前自行移除回復原狀 案
發佈日期:2024-03-08 00:00:00
發佈單位:斗南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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