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有未滿2歲兒童,放寬自提出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當月份發放
發佈日期:2021-06-04 00:19:00
發佈單位:大埔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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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dapu.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111&s=212382
<p>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有關育有未滿2歲兒童,若未能於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育兒津貼者,自110年8月1日起,放寬自提出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當月份發放。</p>
<p>二、前開放寬追溯期間,舉例說明如下:<br />
(一)兒童於111年1月出生,申請人遲至111年9月始提出申請,經審核111 年1月至9月均符合本要點發放資格,可追溯發給1月至9月津貼。<br />
(二)兒童於111年1月出生,申請人遲至111年9月始提出申請,經審核僅其中111年1月至3月符合本要點發放資格,可追溯發給1月至3月津貼。<br />
(三)兒童於110年1月出生,申請人遲至111年2月始提出申請,經審核申請當年度(111年)1-2月均符合本要點發放資格,可追溯發給申請當年度(111 年)1月及2月津貼。<br />
(四)兒童於110年12月出生,依規定於111年1月(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並申請本津貼,雖申請年度為111年,仍得追溯自出生當月份(110年12月)發放。</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