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有案寺廟或宗教性財團法人,如其設有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等場所(建築使用類組屬B-4),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所定標準 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另倘該類場所達一定規模以上者,應 依同法第13條規定實施防火管理,以維公共安全。
發佈日期:2024-01-25 00:00:00
發佈單位:鳳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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