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於烏魚汛期間(每年 十二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至基隆市所轄海域從事刺網漁業漁船請依說明辦理
發佈日期:2023-10-27 00:00:00
發佈單位:馬公市
發佈部門:財經課
原始連接:https://www.mkcity.gov.tw/ch/home.jsp?id=95&act=view&dataserno=202310270002
一、依據本府106年8月28日基府產事壹字第1060236723B號公告辦理。<br>二、前開公告基隆市政府轄區距岸三浬海域範圍內禁止使用多層刺網(含二層)採捕水產動物,除烏魚汛期間(每年十二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應向本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於本市所轄海域從事刺網漁業捕撈作業,並不得於本市行政轄區沿岸地區及所轄各島嶼(基隆嶼、花瓶嶼、棉花嶼及彭佳<br>嶼)自平均低潮線起向外延伸五百公尺以內海域作業。<br>三、倘設漁會船主欲於本(112)年度烏魚汛期至基隆市所轄海域從事刺網漁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br>(一)所有浮球應標示有漁船名稱、CT編號及漁具名稱與刺網層數。<br>(二)網具兩側端點浮子應標識有漁船CT編號,且每間距十五公尺應至少標識浮子一個以上,並應固定漁網具上且可明顯識別。<br>(三)112年11月11日前檢送「基隆市所轄海域烏魚汛期從事刺網漁業申請表」(如附件)正本及檢附該表相關附件影本(照片應標註本年度日期),向本府提出申請。<br>(四)因本市三浬海域係屬基隆區漁會專用漁業權範圍,惠請週知船主逕依該漁會專用漁業權規定繳交入漁費後,連同繳費證明影本及本點第三款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倘申請文件未檢附繳費證明影本,基隆市政府將不予許可三浬海域內從事刺網漁業捕撈作業。<br>(五)漁業執照無登記經營刺網漁業者,本府將不予受理,並不得從事刺網漁業作業。<br>四、依據前開公告事項第六點第二款規定,經本市府許可從事捕撈烏魚作業之刺網漁船,請於翌年三月一日前提送本(112)年度烏魚汛期(每年十二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卸魚聲明書送基隆市政府備查。<br>五、另貴轄縣(市)漁港經營刺網漁業漁船倘於111年度曾申請烏魚汛期至本市所轄海域從事刺網漁業,且尚未依前開公告事項第六點第二款規定,於本年三月一日前提送去(111)年度烏魚汛期(每年十二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卸魚聲明書送基隆市政府備查者,若未於本年十一月十一日前提送相關證明文件,逾期基隆市政府逕按公告事項第七點罰則第七款不受理該船本年度烏魚汛期於本市所轄海域從事刺網漁業申請。<br>六、違反前開各點規定者,基隆市政府將依相關規定進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