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為之。違者獵捕一般類動物可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獵捕保育類動物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除野保法第2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或第21之1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之必要者經申請許可後,始得使用前項所述之獵捕方法為之。請民眾勿違規架設獸鋏、陷阱獵捕野生動物,以免觸法。
發佈日期:2024-01-18 00:00:00
發佈單位:岡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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