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重新清查作業
發佈日期:2014-09-09 16:00:00
發佈單位:番路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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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fanlu.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1059&s=4458

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br/><br/>公告事項:<br/>一、 清查期間:103年10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br/>二、 清查案件:為101年9月1日至103年8月31日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含重審)符合提高補助資格者。<br/>三、 辦理單位:各鄉鎮市公所。<br/>四、 重新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03年10日31日,逾清查期間再提出申請者,改以實際申請日期重新審定。<br/>五、 重新清查資格生效日:取消或變更或維持原認定補助資格一律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算。<br/>六、 本次重新清查採用102年度審核基準及103年度財稅資料審核。<br/>七、 本縣103年9月1日啟動重新清查作業,於清查期間遷出本縣之申請人,即喪失提高補助資格,不再列入本年度清查案件,不另行通知,請申請人務必至新戶籍所在地之公所重新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br/>八、 本次清查通知以申請人嘉義縣戶籍地為主要寄發地址(非通訊地址),若清查期間戶籍遷回本縣之申請人請主動至戶籍地公所提出重新清查。<br/>九、 清查期間,本縣各鄉鎮市仍受理首次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案件,103年9月1日起新申請者,若符合提高補助資格,不在本次清查範圍。<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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