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 修正總說明
發佈日期:2017-08-28 06:12:00
發佈單位:番路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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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fanlu.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1059&s=64097
<p>「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8月15日環署廢字第1060062219號公告修正,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br />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8月15日環署廢字第1060062219E號函辦理。<br />
二、該署91年推動購物用塑膠袋減量措施,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授權公告,規定7大類管制對象不得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為持續推廣自備購物袋、鼓勵重複使用理念,減少用過即丟之一次用購物用塑膠袋,該署修正「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公告,擴大購物用塑膠袋之管制對象,將自107年1月1日起共計14類管制對象皆須符合本次修正公告規定。<br />
三、旨揭修正公告重點如下:<br />
(一)生效日期:107年1月1日公告生效。<br />
(二)新增7類管制對象:藥粧店/美粧店/藥局、醫療器材行、家電攝影/資訊/通訊設備零售業、書籍及文具零售業、洗衣店業、飲料店業、西點麵包店業,總計14類管制對象。<br />
(三)管制方式:維持管制對象不得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予消費者方式,並取消厚度限制(厚袋、薄袋皆管制)、不再排除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p>
<p>(四)推動兩袋合一(購物用塑膠袋結合專用垃圾袋):垃圾費隨袋徵收地區之主管機關得限制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之購物用塑膠袋應為兩用袋。<br />
(五)紀錄使用量:主管機關得要求管制對象提供最近3個月內(107年1月1日起)之消費人次數與購物用塑膠袋使用數量,作為管制評估參考。<br />
(六)罰則:公告生效第1年(107年)之違規者第1次勸導、第2次依規定處罰;第2年(108年)起違規者逕依規定處罰。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處新臺幣1,2006,000元罰鍰。</p>
<p>四、該署於106年8月下旬起於北、中、南區辦理3場說明會,歡迎相關業者參加瞭解旨揭公告規定。最新說明會時間及地點請於106年8月16日起至該署生活廢棄物質管理資訊系統網站(http://hwms.epa.gov.tw)最新消息查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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