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補助宗教民俗活動發展作業要點」修正第四點及第六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2023-12-27 00:00:00
發佈單位:馬公市
發佈部門:民政課
原始連接:https://www.mkcity.gov.tw/ch/home.jsp?id=95&act=view&dataserno=202312270011
澎湖縣政府112年7月10日縣務會議修正通過「澎湖縣政府補助宗教民俗活動發展作業要點」第4點第1款之規定略以:「每案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十萬元…同一申請團體,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但受本府委託承辦大型宗教活動或其他特殊個案「經奉簽准」者,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br><br>本次修正涉及補助金額之上限,為使宗教團體作出相對應之規劃與調整,要點修正適採緩衝期限,訂自1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