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 113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作業,應於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自行或委託他人(含漁業(民)團體),向養殖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 發佈日期:2024-01-09 00:00:00 發佈單位:二水鄉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town.chcg.gov.tw/ershui/04bulletin/bulletin02_con.aspx?bull_id=385524 請點原始連接至原始網站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