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指定從事油輸送行為之公私場所」公告,名稱並修正為「從事油輸送行為之規模」,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23-12-14 00:00:00
發佈單位: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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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oac.gov.tw/ch/home.jsp?id=67&parentpath=0,6&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312140001&mserno=201906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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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 class="apitem_ch">
<li>主旨:修正「指定從事油輸送行為之公私場所」公告,名稱並修正為「從事油輸送行為之規模」,自即日生效。</li>
<li>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li>
<li>公告事項:從事油輸送行為達下列規模之一者,應就油輸送作業區各別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足以預防、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但離岸風力發電業者依電業登記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取得發電業籌設許可者之油輸送行為,不在此限:</li>
<li>一、從事海上原油輸送,其年運輸量一百萬公秉以上</li>
<li>二、從事海上原油以外之石油製品輸送,其年運輸量有下列情形之一:
<ul>
<li>(一)輕油、煤油、燃料油、揮發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油,十五萬公秉以上。</li>
<li>(二)液化石油氣十五萬公噸以上。</li>
</ul>
</li>
<li>三、於海上從事船舶對船舶之單次輸送作業,其原油或石油製品五萬公秉以上或液化石油氣五萬公噸以上。</li>
</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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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管 碧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