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宣導】電動滑板車及獨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禁止行駛道路、人行道。
發佈日期:2023-12-04 08:41:13
發佈單位:大同區
發佈部門: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原始連接:https://dt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CE7ED3463050EFD9&s=76CC8E2CDC6398F6
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禁止行駛道路及人行道,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處行為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