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規定宣導
發佈日期:2023-07-04 13:22:00
發佈單位:內湖區
發佈部門:臺北市內湖區公所
原始連接:https://nh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625D7D2C51D47CAC&s=BAE02C9CF6D0714A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113年1月13日同日舉行投票,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112年4月1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則自112年5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113年1月12日。(1)個人對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2)營利事業對同一位(組)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0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3)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