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公告
發佈日期: 2025-12-12 08:32:00
發佈單位: 臺南市
主旨: 修正114年8月28日「臺南市政府鼓勵建置防水閘門(板)114年度專案補助計畫」補助經費額度用罄後案件申請期間、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等補充規定公告,並溯自114年5月19日生效。
依據: 「臺南市政府鼓勵建置防水閘門(板)114年度專案補助計畫」第15點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本計畫114年5月19日原補助經費用罄後之申請期間、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 自114年8月29日起至114年12月20日止,經本市各區公所認定,於113年7月後有淹水紀錄超過20公分,且有居住事實,並取得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之建築物者,均得申請補助。
(二) 自114年5月19日起至114年12月20日止,依原計畫所申請案件之每處補助標準如下:
- 出入口寬度一公尺以下補助新臺幣(下同)一萬二千元,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補助一萬五千元。
- 出入口寬度逾一公尺,二公尺以下補助二萬元,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補助二萬三千元。
- 出入口寬度逾二公尺,三公尺以下補助二萬七千元,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補助三萬元。
- 出入口寬度逾三公尺,三點五公尺以下補助三萬五千元,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補助三萬八千元。
- 出入口寬度逾三點五公尺,五點五公尺以下補助四萬元,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補助四萬三千元。
- 出入口寬度逾五點五公尺補助四萬七千元,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補助五萬元。
二、114年5月19日後之申請案件,已依114年8月28日府水綜字第1141145326A號公告之補助標準核准撥付者,本府將依本公告之補助標準重新核算應補助金額後,由區公所補撥差額。
三、符合本公告補充規定之申請案件,由區公所依收件順序辦理審查,案件數量及金額於每月月底統計一次,經統計後於補助經費額度內,由區公所依序核准至補助經費額度用罄為止。
四、本府114年8月28日府水綜字第1141145326號公告自本公告發布日起廢止,並溯至114年5月19日失效。
原始連接:https://www.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13373&s=8785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