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屏東縣霧臺鄉及恆春鎮為辦理小米等作物114年鳳凰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發佈日期: 2025-12-01 16:00:00
發佈單位: 農業部
連結: 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9213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41028092號
主旨: 公告屏東縣霧臺鄉及恆春鎮為辦理小米等作物114年鳳凰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據: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霧臺鄉:小米。
(二)恆春鎮:蕎麥、大豆、蘿蔔、洋蔥苗圃。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蕎麥、大豆(雜糧一):每公頃2萬8,000元。
(二)小米(雜糧二):每公頃3萬元。
(三)蘿蔔(蔬菜二):每公頃4萬1,000元。
(四)洋蔥苗圃(洋蔥苗圃):每公頃8萬2,000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4年12月3日起至12月16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