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產加工食品產製注意事項」修正為「農業部輔導農產加工食品產製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23-11-09 11:24:53
發佈單位:大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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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產加工食品產製注意事項」修正為「農業部輔導農產加工食品產製注意事項」
農業部輔導農產加工食品產製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本部輔導農業相關團體產製之農產加工食品安全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四、 產製單位產製之農產加工食品,應於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依法容許之農糧產品加工室或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處理設施產製。
十、 產製單位之農產加工食品有危害食品安全衛生之虞時,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本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十一、本部輔導機關(單位)應就產製單位產製之農產加工食品辦理登錄管理(包含產品名稱、產品明細、生產單位、加工廠或代工廠名稱、輔導單位等資料),並不定期辦理輔導工作。 產製單位自產之農產加工食品與本部輔導機關(單位)輔導之農產加工食品,其使用之農產原料相同者,產品資訊及稽查情形由產製單位每半年提供給本部產業主管機關(單位) 辦理登錄事宜。
十二、本部輔導機關(單位)應邀請專家學者籌組諮詢小組,提供下列諮詢輔導服務: (一)農產加工食品產製技術諮詢。 (二)食品安全衛生及食品標示相關法令諮詢。 (三)協助辦理相關教育訓練。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務。
十三、本部輔導機關(單位)對有不良紀錄或未落實安全品質自主管理之產製單位,得審酌其情形,減少或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