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112年10月24日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5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5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5點之公告,請查照。
發佈日期:2023-11-14 10:14:13
發佈單位:北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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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修正前已飼養旨揭公告新增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另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其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