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北市貢寮區定置網漁業之大型定置網類為辦理114年10月中、下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發佈日期: 2025-11-18 16:00:00
發佈單位: 農業部
原始連接: 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9191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41471187號
主旨: 公告新北市貢寮區定置網漁業之大型定置網類為辦理114年10月中、下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據: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新北市貢寮區,救助項目為定置網漁業之大型定置網類,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額度辦理:網具全毀(整組換新)每組60萬元、半毀(部分修復)每組30萬元;錨碇系統全毀(整組重佈)每組50萬元、半毀(部分重佈)每組25萬元。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4年11月20日起至114年12月3日止,於新北市貢寮區公所受理漁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但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請宣導受災漁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及持有有效漁業執照之漁民,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漁產品於同產季、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