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末日納稅基準日仍持有房屋者,應繳納一整年房屋稅!
發佈日期: 2025-02-03 13:47:00
發佈單位: 桃園市
原始連接: https://www.tycg.gov.tw/NewsPage_Content.aspx?n=7&s=1420556
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當日房屋稅籍資料核定。也就是說,當年度(課稅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房屋全年房屋稅。所以即使在2月末日當日取得房屋,仍負責繳納該筆房屋全年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2月27日買賣登記取得A屋,由於114年2月28日時A屋為甲君所有,因此114年期全年期房屋稅應由甲君繳納。如房屋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甲君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總 局: (03)332-6181分機2412~2420。
- 中壢分局: (03)451-5111分機302~307。
- 大溪分局: (03)380-0072分機202~205。
- 楊梅分局: (03)478-1974分機202~207。
- 蘆竹分局: (03)352-8671分機20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