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申報停用,使用牌照稅會繼續課徵,如未稅行駛,還會受罰!
發佈日期: 2025-11-19 11:01:00
發佈單位: 桃園市
原始連接: https://www.tycg.gov.tw/NewsPage_Content.aspx?n=7&s=1594660
陳小姐反映自有車輛除了驗車,都停在車庫沒有使用,為何收到牌照稅和罰鍰繳款單?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所有人對已領使用牌照的交通工具不擬使用,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會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若未申報停止使用,則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主如果沒有按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須補繳原欠稅外,會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惟免再加徵滯納金;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罰鍰按未徵起應納稅額每次處0.3倍罰鍰,各年度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陳小姐所有車輛為汽缸總排氣量1599立方公分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因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停止使用,所以114年仍應繼續課徵使用牌照稅;陳小姐未繳納當年度使用牌照稅且於滯納期滿後(114年7月15日)因驗車需要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除須繳清滯欠的114年使用牌照稅7,120元外,尚須處0.3倍罰鍰1,147元[7,120196/3650.3],惟稅捐機關會註銷當年度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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