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有關僑民役男申請出境就學疑義及處理方式案」
發佈日期: 2025-11-18
發佈單位: 大社區
原始連接: https://dsrtg.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01A48DED58D4BAE6&sms=37C509A044604227&s=B458E40E9A55AA55
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114年9月8日修正施行後,僑民役男返國後再出境,須檢附入境我國前4個月內「往返僑居地之證明文件」。
僑民役男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境者,如於非僑居地之第三地就學,難以返回僑居地,役男得向戶籍地區公所切結放棄僑民役男身分,以「一般役男」身分列管,得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出境就學相關規定。
渠等畢業後,如需以僑民役男身分列管,應檢附效期內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向戶籍地公所申請,經查明役齡期間返國居住未達 183 日,得恢復僑民役男身分。
惟一般役男「出境就學」及「僑民役男」身分僅能擇一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