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花蓮縣光復鄉及鳳林鎮為辦理林業114年樺加沙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發佈日期: 2025-11-11 16:00:00
發佈單位: 農業部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1147467380A號
附件: 如文
主旨: 公告花蓮縣光復鄉及鳳林鎮為辦理林業114年樺加沙颱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6項所定情事。
二、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花蓮縣光復鄉:「造林地(七年生以上)」。
(二)花蓮縣鳳林鎮:「造林地(七年生以上)」。
四、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五、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六、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於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經管出租造林地之農民向各分署轄屬工作站)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七、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或工作站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八、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