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為確保養豬產業安全,精進廚餘養豬場之蒸煮監控措施,農業部仍持續維持禁止廚餘養豬政策案
發佈日期: 2025-11-13 05:44:00
發佈單位: 鹿草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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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 https://lutsau.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163&s=1269564
說明:
一、 依據農業部114年11月7日農牧字第1140043514號函辦理。
二、 查農業部業於114年10月22日農防字第1141863080號公告略以,「自114年10月22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另查該部114年10月26日農防字第1141863128號「因應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措施」公告略以,「自114年10月22日12時起至114年11月6日12時止,辦理禁止輸送豬隻措施、停止搬運豬隻屠體(含內臟)措施,及肉品市場豬隻限於原市場內屠宰措施。」,合先敘明。
三、 依據114年11月5日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第48次會議決議(下稱應變中心第48次會議決議),基於截至114年11月6日止,除了臺中案例場之外,全國無異常案例發生,爰自114年11月6日12時起恢復活豬運載,並自114年11月7日凌晨0時起,恢復拍賣、屠宰及屠體運輸;惟基於本次發現非洲豬瘟案例場之傳染源與其使用之廚餘有高度相關,為確保養豬產業安全,廚餘養豬場仍持續維持禁止廚餘養豬。
四、 於第一階段禁用廚餘養豬期間(自114年10月22日至114年11月6日止),為減輕廚餘養豬業者因轉用飼料而增加飼養成本,及協助清運廚餘至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地點所衍生之油資費用,農業部業提供飼料差額補助及廚餘清運油資補助,以協助廚餘養豬業者儘速轉用飼料,及協助環境部建立廚餘清運體系,相關申請資格及補助金額可洽農業部諮詢專線0800-557-998。
五、 至第二階段持續禁用廚餘養豬期間(114年11月7日起算),基於環保機關已建立廚餘清運體系協助相關清運作業,爰本階段不提供廚餘清運油資補助,以減少廚餘養豬業者因協助載運廚餘而增加傳播疾病之風險。
六、 基於近期禁止廚餘養豬期間,仍有查獲廚餘養豬業者違規使用廚餘養豬,此屬蓄意違法情事,依據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第49次會議決議,禁止廚餘養豬期間,違規使用廚餘之養豬業者,農業部將不給予飼料差額補助及廚餘清運油資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