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對話補助作業要點」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14年11月10日 以台內宗字第1140562600號令修正發布。
發佈日期:2025-11-13
發佈單位:口湖鄉
內政部修正「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對話補助作業要點」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14年11月10日 以台內宗字第1140562600號令修正發布。
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對話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宗教團體、民間學術團體及大專校院從事宗教對話、公益慈善、社會教化事業、學術交流活動、與時俱進之宗教文化習俗及健全宗教團體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四、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補助之補助經費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但辦理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活動者,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且同一活動以補助一申請單位為限。
(二)政策性補助之補助經費由本部依政策需要決定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