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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 2條第1項第3款相關規定,業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以農授漁字第 1141565739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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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 2條所指收費類目及費率區分為『海上遊樂船舶』、『交 通船』、『工作船』、『其他船舶』、『營業用途之加 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經營者』等項,對於尚 未領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新建造船舶, 倘經漁港管理機關許可而臨時停泊漁港時,該船舶所有人 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漁港管理機關申請依本標準第2 條第1項第3款『其他船舶』費率基準計收管理費。」,業 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以農授漁字第 1141565739號令廢止。
附件:
- [南投縣政府書函府農疫字第1140255469號.pdf](https://www.puli.gov.twhref="\attachment\36071_南投縣政府_書函_府農疫字第1140255469號.pdf)
- [附件2.pdf](https://www.puli.gov.twhref="\attachment\36071_附件2.pdf)
- [附件1.pdf](https://www.puli.gov.twhref="\attachment\36071_附件1.pdf)
發佈日期:2025-11-13
發佈單位:埔里鎮
發佈部門:農經觀光課
原始連接:https://www.puli.gov.tw/Tag/PostDoc?ID=36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