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中市為辦理硬質玉米等農作物及農業設施114年1020強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發佈日期: 2025-11-11 16:00:00
發佈單位: 農業部
原始連接: 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9168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41026296號
主旨: 公告臺中市為辦理硬質玉米等農作物及農業設施114年1020強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據: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品項如下:
(一)臺中市(全市):硬質玉米。
(二)外埔區:食用玉米、芝麻、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
(三)龍井區:芝麻。
(四)北屯區:水平棚架網室-整體結構。
二、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規定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硬質玉米(雜糧一):2萬8,000元/公頃。
(二)芝麻(雜糧二):3萬元/公頃。
(三)食用玉米(蔬菜二):4萬1,000元/公頃。
(四)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18萬元/公頃。
(五)水平棚架網室-整體結構:20萬元/公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4年11月13日起至11月26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