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花蓮縣光復鄉及鳳林鎮為辦理林業114年樺加沙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發佈日期: 2025-11-11 16:00:00
發佈單位: 農業部
原文連結: 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9177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 農林業字第1142230998號
主旨: 公告花蓮縣光復鄉及鳳林鎮為辦理林業114年樺加沙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據: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114年樺加沙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品項如下:
(一) 花蓮縣光復鄉:「造林地(七年生以上)」。
(二) 花蓮縣鳳林鎮:「造林地(七年生以上)」。
二、救助額度以本辦法第六條附表二「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肆、林業」所定「造林地(七年生以上)」之救助額度每公頃三萬八千元予以救助。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救助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項規定之林農(農民所持有林業用地須辦理森林登記,或國公有林具備國公有土地租賃契約書,亦得視為森林登記之替代文件;提出租賃契約狀態應屬存續中)。
(二) 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 應有造林地經營管理或持續進行造林地撫育等相關證明文件,且損失率達 20% 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無上揭相關證明文件或損失率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本案現金救助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 自114年11月13日起至11月26日止(公告為救助地區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但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 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逕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