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要一腳還兩腳? 警:是速度降為零
發布日期: 2025-11-12 08:42:00
發布單位: 臺東縣
近期臺東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透過坊間瞭解仍有民眾流傳「行經台東市區地上有『停』字的路口,因未將雙腳放地面遭警察開單」之傳聞,藉此警方持續澄清,駕駛人於路口看到「閃光紅燈」號誌、紅色八邊形,中間有白色停字的「停車再開」標誌或地面設有白色停字的「停」字時,須將「速度降為零」,停車確認橫向無來車或行人後再開車;如若為「閃光黃燈」或地面設有「▽」倒三角標線、倒三角形「讓」標誌時,則應減速慢行。
警方指出,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第177條指出,「停」標字與「停車再開」標誌的意義相同,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如有違反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交通警察隊隊長吳昇忠表示,遵守交通規則不僅是法律責任,更是對自己與其他用路人生命的保障。無號誌與閃光號誌路口常見肇因包括支道車未禮讓幹道車、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左方車未禮讓右方車等情形,反映部分駕駛人對路權認知不足,或心存僥倖、搶快通行,極易引發碰撞事故,因此特別提醒,遇閃紅燈、停字標誌或標線時,駕駛人應將車輛「完全停住」,確認左右安全後再行駛,讓「停」、「讓」成為用路人共同遵循的行為準則,營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環境。
發稿單位: 臺東縣警察局 交通警察隊
撰稿人: 組長 張峻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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