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辦理112年第2期作公糧災害稻穀收購處理事宜,宣導農民周知,請查照。
發佈日期:2023-10-30 10:16:51
發佈單位:烏日區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wuri.taichung.gov.tw/3219364/post
有關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辦理112年第2期作公糧災害稻穀收購處理事宜:
1.本年2期作水稻於生育期間遭受小犬颱風帶來之鹽沫對於正值孕穗至抽穗時期稻株的影響,包含葉片破損、葉片乾枯、穀粒褐化及稔實率下降,使得本轄各地區部分稻穀未能符合公糧稻穀驗收標準或經收濕穀品質規範,爰啟動公糧災害稻穀收購,以維護農民收益。
2.本次經收災害稻穀,其收購數量、價格、期限及濕乾穀折算率說明如次:
(一)每公頃收購數量為計畫及輔導收購數量2,300公斤、餘糧收購數量2,400公斤,農民繳交稻穀總量(標準穀及災害穀合計)不得超過每公頃4,700公斤。
(二)每公斤收購價格(乾穀)依標準穀計畫及輔導收購數量部分,稉稻穀22元、秈種及糯種稻穀21元;餘糧收購部分稉稻穀20.6元、秈種及糯種稻穀19.6元。
(三)烘乾、包裝及堆疊補助費依繳交公糧乾穀數量每公斤補助農民2元。
3.收購期限:
(一)臺中市:112年11月1日至112年11月14日止。
(二)彰化縣:112年11月1日至112年11月14日止。
(三)南投縣:112年11月10日至112年11月23日止。
(四)雲林縣:112年11月10日至112年11月23日止。
(五)濕乾穀折算率比照標準稻穀濕乾穀折算率辦理經收。
(六)收購災害稻穀(乾穀)之驗收標準,依「收購天然災害稻 穀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辦理。
4.依據「收購天然災害稻穀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農民當期作未申報種稻,得於112年11月1日起至11月10日止補辦申報手續,補辦期限以10日為限。
5.各公糧業者經收災害濕稻穀,倘容重量未達「收購公糧濕穀作業實施方式」第六點之濕穀最低容重量基準,致烘乾後乾濕穀數量無法達到折算率時,請業者於收購聯單註記濕稻穀容重量、水分、重量等,並保存聯單將資料登記於統計表(如附件)。
6.災害稻穀濕稻穀容重量低於收購基準30公克以內者,濕乾穀折算率按標準穀酌減1%;容重量低於收購基準30公克以上者酌減2%;未註記濕稻穀資料之災害穀,按標準穀折算率折算,不予酌減。
7.檢附未達「經收濕穀品質規範」所訂濕稻穀容重量之公糧數量統計表1份,請各公糧業者核實填報並彙集收購聯單等資料,於經收期結束後十天內函送農糧署中區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