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桃園市蘆竹、中壢、新屋、觀音、大園及大溪等區為辦理114年10月中、下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發佈日期: 2025-11-04 16:00:00
發佈單位: 農業部
原始連接: 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9150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41025731號
主旨: 公告桃園市蘆竹、中壢、新屋、觀音、大園及大溪等區為辦理114年10月中、下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據: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蘆竹區:紅豆。
(二)中壢區:大豆、蕎麥。
(三)新屋區:大豆、高粱。
(四)觀音區:大豆、高粱。
(五)大園區:蕎麥。
(六)大溪區:木瓜、櫛瓜。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額度標準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紅豆、大豆、蕎麥、高粱(雜糧一):每公頃2萬8,000元。
(二)木瓜(果樹五):每公頃10萬元。
(三)櫛瓜(蔬菜二):每公頃4萬1,000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4年11月6日起至11月19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