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豬場全面禁餵、禁運廚餘,違者重罰
- 發佈日期:2025-11-05
- 發佈單位:永和區公所
公告事項
一、自 2025 年 10 月 22 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廢棄物及再利用資源代碼 R0106、H1002)、動物性廢渣(R0119)、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至豬隻飼養場所。
二、自 2025 年 10 月 22 日起,前點禁止搬運之廢棄物為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豬隻飼養場所不得使用。
- (一) 違反公告事項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3 條第 8 款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時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 (二) 違反公告事項二,依飼料管理法第 29 條第 2 款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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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