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4年1020強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為辦理114年1020強風農業天然災害造成農業損失案,農業部於114年10月23日公告本鄉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本所自10月27日至11月7日 (假日不受理),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發布日期: 2025-10-25 00:00:00
發布單位: 崙背鄉公所
一、依據農業部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農糧字第1141110526號公告。
二、本鄉辦理現金救助項目:「硬質玉米」。
三、本所自114年10月27日起至11月7日止(假日不受理),受理農民申請救助,逾期則不予受理,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四、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 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 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 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雜糧(一)救助額度辦理,每公頃28,000元。
五、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 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三) 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4-01,類別:H」。
(四) 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 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