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 全面禁止廚餘等進入豬隻飼養場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 業經農業部於114年10月22日以農防字第1141863080號公告訂定,茲檢送公告1份。 本案因國內養豬場死亡豬隻檢體,經獸醫研究所檢驗發現該檢體均呈非洲豬瘟(ASF)核酸陽性反應,為避免疫情發生且情況緊迫,無法事前公告周知,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免踐行預告程序。 附件:檢送公告1份。 發佈日期: 2025-10-30 發佈單位: 白河區 發佈部門: 經建課 原始連接: https://baihe.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20859&s=8776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