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桃園市新屋、觀音、蘆竹及大溪等區為辦理114年10月中、下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發佈日期: 2025-10-30 16:00:00
發佈單位: 農業部
原始連接: https://www.m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publication&id=9132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41025169號
主旨: 公告桃園市新屋、觀音、蘆竹及大溪等區為辦理114年10月中、下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依據: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 新屋區:西瓜。
(二) 觀音區:西瓜、芥藍、甘藍。
(三) 蘆竹區:不結球白菜、空心菜、菠菜、莧菜、山茼蒿。
(四) 大溪區:食用玉米、青花筍、韭菜、青蔥。
二、本次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額度標準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 西瓜(果樹一):每公頃6萬2,000元。
(二) 不結球白菜、空心菜、菠菜、莧菜、山茼蒿(蔬菜一):每公頃2萬9,600元。
(三) 芥藍、食用玉米、青花筍(蔬菜二):每公頃4萬1,000元。
(四) 甘藍(蔬菜三):每公頃4萬7,000元。
(五) 韭菜、青蔥(蔬菜四):每公頃5萬6,000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 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 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 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4年11月1 日起至11月1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 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部長 陳 駿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