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反映澎湖地區非法漁撈、希望海委會能重視並統合保護台灣海洋生態環境等情,海保署回應說明
發佈日期: 2025-10-22 00:00:00
發佈單位: 海洋保育署
原始連接: https://www.oca.gov.tw/ch/home.jsp?id=14&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510220001
一、政策統合
(一) 海洋保育署定期召開海洋保護區整合平臺會議,邀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會,期間曾就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執法議題與各單位交換意見。
(二) 《海洋保育法》於114年7月1日施行後一年內,由海洋保育署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報行政院核定後,作為全國海洋保護區整合規劃、監測、成效評估、執行及管理等重要依據。透過跨機關協調合作,就相關海洋保護區保育或管理議題(如:依漁業法或國家公園法劃設南方四島禁漁區管理議題)研討對策,強化法治規章及執法落實,提升海洋保護區整體管理效能,加強生態系統的長期保護。
二、海洋保育
(一) 魚槍作為漁獵工具使用之行為,涉及《漁業法》及相關規範,民眾利用魚槍潛入海中之採捕量倘經認定達相當之漁獲數量,屬實質漁撈作業行為或屬商業利用者,則有違反漁業法相關規定。另農業部漁業署為加強魚槍使用管理,將參蒐集意見檢討訂定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相關管理措施。
(二) 除了魚槍之外,使用潛水器設備(包含背負氣瓶或空氣壓縮機隨附空氣軟管)進行採捕,無論是否有搭配使用其他工具(魚槍、魚叉或徒手),倘未經漁業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漁業證照,而利用自用遊樂船舶攜帶潛水器設備潛入海中採捕水產動植物,其採捕之數量,如經認定達實質漁撈作業之漁獲量者,亦有違反《漁業法》之虞。
(三) 此外,倘於國家公園或其他禁止採捕海洋野生動物之海洋保護區域內進行採捕,均屬違法,各海洋保護區的主管機關均可對其裁罰。
(四) 針對潛水漁獵之珊瑚礁魚類物種,倘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炸藥、電氣、…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或特殊獵捕工具…等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違者得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金。
(五) 另,依今年7月施行之海洋保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為保育海洋生物,中央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可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業部漁業署、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地方政府等),公告於海洋使用採捕器具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作為,加強管理海洋生物保育,以減緩人為對海洋生物之衝擊。違者得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海上執法
(一) 針對澎湖海域非法捕撈問題,海洋保育署配合主管機關長期致力於取締國家公園非法漁撈行為,並與相關單位設有即時通報機制,以確保一旦發現違法行為能即時查處。
(二) 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違規取締案件從109年違規取締10件增加至113年的148件,足見執法量能的投入與成效,也是各方合作的成果。
(三) 相關單位透過澎湖地檢署成立之「打擊非法漁撈平台會議」分工,因有民間人士參與,為符合偵查不公開及資安維護,澎湖地方檢察署另邀集行政機關成立新群組,海巡署及本署均在此群組。
權責機關及發言人:海洋保育署施義哲副署長
聯絡電話:0905-167-616
發稿單位及聯絡人:綜合規劃組賴郁晴組長
聯絡電話:0905-255-053
發稿日期:1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