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換視同買賣須申報土地增值稅 符合條件可享優惠
發佈日期: 2025-11-03
發佈單位: 彰化縣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交換就像賣地一樣,不論地價有沒有差價,都必須在簽約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局,依照各自土地持分申報移轉現值,並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交換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包括:
- 交換土地面積都市土地不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
- 地上建物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有其中1人在該地完成戶籍登記
- 且在交換前一年內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納稅人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可申請自用住宅10%優惠稅率。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聯絡資訊:
吳科長 04-7239131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