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豬場全面禁餵禁運廚餘,違者重罰不赦
發布日期: 2025-11-02
發布單位: 三峽區秘書室
新北市農業局 30 日主動前往泰山區一養豬場稽查,發現場內及車上存放含廚餘桶槽,蒸煮槽與飼料槽內仍有廚餘,明顯違規。現場立即將廚餘載運至焚化爐銷毀,並封鎖廚餘槽,後續依法裁處。
公告事項
一、自 2025年10月22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廢棄物及再利用資源代碼R0106、H1002)、動物性廢渣(R0119)、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至豬隻飼養場所。
二、自 2025年10月22日起,前點禁止搬運之廢棄物為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豬隻飼養場所不得使用。
- (一)違反公告事項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時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 (二)違反公告事項二,依飼料管理法第29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農業局已同步通知轄內 66 場廚餘養豬場改用飼料或植物性廢渣餵飼,並展開全面稽查。
為防範非洲豬瘟傳入,切勿以廚餘餵豬!
違者將依法連續重罰,勿心存僥倖!
資料來源: 新北市農業局-稼日蒔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