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宣導 - 綠能許可證申請案例
發佈日期: 2025-10-31 04:05:00
發佈單位: 大林鎮
原始連結: https://dalin.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355&s=1267846
案情摘要:
甲係某鄉公所公務員,先後於 112 年 12月、113 年 1 月間,以某綠能廠商乙於取得農業施作許可證之前,即違規整地、基樁施打,「違反區域計畫法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為理由,要求廠商必須交付賄賂、分包之不正利益,才能避免系爭工程遭到行政處分。
涉及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公務員)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廠商)
「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