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於 114 年 10 月 22 日以農防字第 1141863080 號公告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詳情請參閱附件。
發佈日期:2025-10-28 15:00:00
發佈單位:北屯區
原始連接:https://www.beitun.taichung.gov.tw/3807750/post
農業部公告僅限制禁止搬運該公告所列廢棄物至豬隻飼養場所及使用該等廢棄物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並未限制搬運上開廢棄物至「豬隻飼養場所」以外之場域及使用,且其再利用方式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