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移轉給非自然人,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發佈日期: 2025-10-27 11:43:00
發佈單位: 桃園市
原始連接: https://www.tycg.gov.tw/NewsPage_Content.aspx?n=7&s=1590396
林先生欲將農地出售給某股份有限公司,該筆土地也取得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來電詢問移轉該筆農地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林先生因移轉給非自然人,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所以出售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如果移轉給自然人時,須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可以申請適用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移轉給非自然人,例如:公司法人、宗教團體等,縱使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對土地增值稅之徵免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 總局: 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 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202至217。
- 大溪分局: 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 楊梅分局: 4781974分機102至109
- 蘆竹分局: 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