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5-1期藝響空間申請
發佈日期: 2025-10-23 19:40:03
發佈單位: 臺北市
發佈部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原始連接: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0042A87C2F0270A&s=83FE336A16BC49FD
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藝文創作團體或個人使用本市閒置之市有公用房地(以下簡稱藝響空間),以達到促進本市藝文展演產業發展及閒置空間再利用目的,辦理藝響空間申請。
二、 藝響空間採公開受理申請方式辦理,使用用途包括以下:
(一)視覺藝術創作。
(二)表演藝術正式演出前彩排及排練。
(三)藝文團體或個人工作室、辦公室。
(四)其他經本局核准使用之用途。
藝響空間非對外營業之場所,不得辦理任何形式之收費活動。
四、 申請資格如下: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從事表演藝術或視覺藝術創作活動之我國國民。
(二)依法設立並經中央或地方機關立案,從事表演藝術或視覺藝術創作活動之我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五、 申請案審查方式如下:
(一)初審階段,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申請人應於使用計畫書中詳述使用用途,並檢附最近二年財務資料。
(二)複審階段,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就營運、創作及展演情形,財務狀況及空間使用規劃等項目,擇符合藝響空間各該房地使用特性之藝文創作團體或個人。必要時,本局得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
六、 經複審會議擇定之藝響空間使用單位,應與本局簽訂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行政契約(以下簡稱使用行政契約),並依臺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辦法規定按期繳交使用費。雙方之權利義務另於使用行政契約中約定之。
七、 使用期限:藝響空間第一次使用期間不超過五年,租期屆滿得續約一次,續租之租期不得超過四年,累計使用不超過九年。本局為達藝文扶植政策及公資源流動目的,使用單位使用期限屆滿或已達續約次數,不得再次申請藝響空間。
八、 本次為115-1期藝響空間申請案,申請期間為即日起至114年11月24日(一)止,開放申請空間及相關事宜詳見申請說明。另將於10月29日(三)下午2時30分於臺北市政府市政大樓(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地下1樓多功能空間舉辦申請說明會(免事先報名)。